募资难度增加、投资案例数和金额均跌至2010年水平……寒意渐袭PE(私募股权投资基金),令业内人士惊呼冬天已至。
“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修改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(下称新《基金法》),对PE进行监管,在这个困难时刻,我们希望管我们的是一位善良的婆婆,能给PE一个好的生存环境。”9月22日,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,国润投资基金高级投资经理罗文经一席话赢得不少掌声。
据《华夏时报》了解,今年6月一审并公开征求意见的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修订草案,有望在10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。此前引发较大争议的“PE到底由谁监管”问题,即将尘埃落定。
按照2005年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政策》的规定,发改委为风险投资的主管部门。但此次新《基金法》修订,证监会或有望上位成为PE监管主体。
PE监管要还是不要
在一些人眼里,PE是富人(投资人)与能人(管理人)的游戏,投资者相对成熟,且不涉及公众利益,因此应允许其自由发展。
华东政法大学讲师肖宇却认为,成熟的投资者也需要保护,例如麦道夫等著名案件中的受害者都是有钱人,不能认为成熟的投资者就不需要被保护;另外,PE投资人包括社保基金等涉及背后的不特定大多数公众,仍然涉及到公共利益,也涉及系统性风险。
中国的PE随着创业板的推出而呈爆炸式发展。据2012年创投行业发展报告,截至2011年年末,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882家,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总规模达到2206亿元,尚未备案的PE有近万家。
“PE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,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,增强企业创新能力,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目前我国PE的发展面临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,尤其是立法层面的规则缺失极大地制约了其发展。”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说。
今年6月,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《基金法》修订草案中,PE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被纳入。令人始料未及的是,就在修订草案征询社会意见过程中,包括中国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在内的25家行业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万言书,反对将PE纳入新《基金法》。
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。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以“不明智”形容25家行业协会的举动。他认为,行业协会联合上书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监管恐惧症,担心因被监管而失去生存空间。
“从这个角度出发,我认为,立法者在调整PE时一定要彻底打消PE的这一顾虑,努力谋划出PE友好型的新《基金法》。”刘俊海认为,PE不但不适用于专属证券投资基金的、来自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,也不适用于来自国家发改委的行政监管,他主张采取“立法调整+工商登记+PE自治+公平竞争+行业自律+司法救济”的宽松监管模式。